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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院政字(2006)24号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8日 22:13  点击:[]

    菏院政字[2006]24

                                                         

       

    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鲁教财字[2002] 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帐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摸清财产状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新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四)组织对增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与验收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七)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

    (九)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十)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购置和验收工作;

    (十一)参与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基建处、后勤产业处、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土地和学校房屋及购筑物类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建设、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和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返修工作;

    (二)后勤产业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的验收、统计、报废、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明确单位分管负责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利用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应用信息系统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并使帐、卡、物相符;

    (四)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

    (五)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帐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教司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规定类别分为十六类,即: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设备;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设备;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汽车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学校贵重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增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九)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第十四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帐记录有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帐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月底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二)实验设备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和卡片帐,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物、卡核对,保证帐、物、卡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一物一卡,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内部划转,必须凭实验设备管理处开出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固定资产内部划转单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有关帐簿。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保管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心、管理能力要强,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由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编制采购计划,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会计工作站同意,报市政府采购办,实行政府采购,购置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实验设备管理处参与采购,零星采购要实行两人以上(含两人)采购制。

    第二十一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分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加强法律咨询,重视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实验设备管理处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验收合格后,由实验设备管理处将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通知财务处、会计工作站,使用单位记帐人员入帐。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后,由基建处按照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造价资料送交实验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登记入帐。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时间规定: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间验收;

    (二)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三)无合同约定的国产设备,货到后7天内由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四)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限到期20天前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验收部门负责人,做出妥善安排,避免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要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实用安全。

    第三十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及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签订出租、出借契约,并登记备查帐薄。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损坏要进行索赔。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收入,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坚持“小修不出系,中修不出校”的原则,实验设备管理处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

    第六章  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根据学校事业计划、预算、配置标准、配置计划购置、分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通过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与调配,提高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固定资产配置与调配的具体内容:

    (一)制定配置标准。学校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各类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国家、上级有关部门有强制配置标准的,执行其有关规定的配置标准;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配置标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计划;

    (三)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固定资产布局;

    (四)通过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程序如下:

    (一) 调出单位向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 实验设备管理处批准后落实调入单位;

    (三)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配单;

    (四)实验设备管理处调出、调入单位登记相关帐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部机构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应由实验设备管理处在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实验设备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根据有关规定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五)根据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用以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必须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避免学校资产流失。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其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二条  实验设备管理管处为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的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报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要坚持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相结合。实验设备管理处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使用单位平时对固定资产要加强自查工作,实验设备管理处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四条  清查固定资产过程中对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闲置、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有实验设备管理处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清查财产,校内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进行全校通报,作为考核评估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  办法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06329日印

     

     

     

    共印70

     

     菏院政字(2006)24号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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