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和计划采购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关于公布(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3]23号)、《菏泽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采购行为,现通知如下:
1、各申请采购单位在每年的年底前将下一年的采购项目申报到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编制下一年的采购计划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的采购预算,资产管理处按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向上级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2、没有安排上述资金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没有安排采购预算又经领导批准确需采购的项目,由财务处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追加资金预算,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追加的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否则不予采购。
3、使用部门、单位管理资金申请采购固定资产的,在其管理资金内需含此类购置资金预算。
4、使用学校专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包干资金、单位和部门自主使用的其他公共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5、为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各申购单位务必早计划、早申报。因计划不周,申报不及时,影响采购致使工作受损失的,责任由申购单位承担。
6、申购单位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购事由、申购项目名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预算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认真填写《菏泽学院物资采购申请审批表》,由相关领导申批后交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
7、违犯上述通知要求采购的,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报销的相关手续,财务处不予报销。
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菏泽学院物资采购申请审批表》
菏泽学院资产管理处
菏泽学院 财 务 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的通知.doc
菏泽学院物资采购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