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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院政字(2010)11号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8 22:15   |   来源:   |   点击数量:

菏院政字[2010]11                 签发人:郁章玉

菏泽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山东省教育厅鲁教财函(2008)22号、鲁教财函(2009)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及各单位通过收费、集资、捐助或财政拨款及上级补助等各种资金渠道自建、购建、购置,以盈利、创收为目的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自营、联营、股份经营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校域、校名、校徽、校刊、校报、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等的有偿使用和转让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对所有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依规向校内外公开竞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经营性资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登记;2、负责拟定经营性资产的各项规章制度;3、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查报批;4、负责经营性资产使用计划的拟定;5、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资产的招标、招租、招赁等工作。负责拟定招标方案,起草《招标通知》、招标文件等相关文字材料,审核竞租人资格、确定招租方式;负责招标现场的组织和合同的签订。非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的经营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6、负责联合人事、财务、审计对学校各实体进行成本核算,盘清盘盈、盘亏账目,拟定收益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由资产管理处管理和委托有关单位管理。资产管理处与受委托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委托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收缴各种缴费收入,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营状况和经营性资产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经营或显失公平的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处有权随时责成受委托管理单位予以更正。拒不更正或更正不到位的,资产管理处可在终止其经营行为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拍租;对长期闲置的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处按照“能租不闲”的原则,统一组织拍租。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报废、报损等,按《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资产管理处对该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各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经营性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合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属于同系统、同一级次、同一性质的,其经营性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撤销单位的,其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的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一切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入全部交有学校财务专户管理。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向管理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拨付一定收入比例的管理费、经营性资产的维修维护费和人员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收取上述学校拨付的费用,要专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经营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会同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必须将各项缴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财务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更不得设立帐外帐。否则,学校将停拨其管理等一切费用,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管理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经营性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使用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盘活学校固定资产,挖掘资产效益,增加学校收入,各相关单位可以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和正常工作生活的前提下,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经单位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 一月七日

主题词:资产管理 经营性资产 暂行办法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10 年1 月7

 

 

 

共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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