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院政字[2010]13号 签发人:郁章玉
菏泽学院出租公有房屋招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公有房屋出租的招租行为,根据《菏泽学院公有房屋出租管理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学校确定的房产出租计划,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招标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要求,负责确定受托管理单位和租金标的,指导和监督招标工作。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出租房的招租工作。负责拟定招标方案,起草《招标通知》、《出租用房委托管理合同》、招标文件等相关文字材料,审核竞租人资格、确定招租方式;负责招标现场的组织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受托管理单位负责提交房屋出租申请和房源、租期安排计划。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核,学校批准。
学校房屋招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有权根据房源位置、使用意向等具体情况,确定招租信息的发布范围。
第五条 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
第六条 招租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公开竞价;
(四)竞争性谈判;
(五)学校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房屋招租的主要方式。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或特定要求,针对特定范围的承租人群出租的房屋招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公开竞价方式招租。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招租时,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达不到法定人数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租。其它招租方式,只针对用于特定用途和特定承租人的房屋出租,且须事前报告学校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招租程序:
(一)拟定招租方案、确定租金标的、编制招租文件。
(二)发布招租信息,公布招标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等。
(三)受托管理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了解投标人的能力、以往业绩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凡有违规经营、恶意拖欠房屋租金等有关费用、不能诚信经营的投标人,一律取消竞标资格。初审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复审通过后,办理招标事宜。
(四)组成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和受托管理单位等参加的出租房招标工作小组,主持招标会议。
(五)招标活动按法定程序和学校规定进行,实行三次报价。第三次报价后,由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标准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候选人,学校考察后确定中标人。报价最高者可优先中标,但依据招标法,学校不保证报价最高者中标。
(六)中标人应及时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资产管理处凭财务处提供的已收费通知与中标人签订《菏泽学院出租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交接。
第九条 招标纪律:
(一)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中标后反悔及其他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当场取消当事人的竞标资格,逐出会场,扣留竞标保证金,并禁止其参加我校的一切招租活动。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亲属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参加投标时,相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在招标前或招标过程中,未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均不得发表决定性意见或泄漏招标秘密。
(四)严禁不经过招标方式或不经招标小组集体讨论而确定租赁人。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
一月七日
菏院政字(2010)13号出租公有房屋招租实施细则.doc
主题词:资产管理 出租公有房屋 招租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