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资产交接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人员变动和机构变动时,岗位变动人员在离岗前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
人员变动:指因退休、调离、出国(2年以上)、病休(2年以上)及校内工作调整等造成的人员岗位变动,包括单位负责人变动、资产管理员变动、使用人员变动等;
机构变动:指经学校批准,校内中层单位之间或中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造成的机构调整变动。
第二条 岗位变动人员离岗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固定资产交接:
1.岗位变动人员要对本人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填写《菏泽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菏泽学院低值耐用品交接单》。
2.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单,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
3.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监交并签字;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员的,由资产管理员接收,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并签字。
4.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交接单,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使用人、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等)数据变动。其中:属本单位内部变动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变动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跨单位变动的,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变动,并打印《固定资产变动单》,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归口管理部门凭固定资产变动单审核确认。
5.组织、人事等部门凭《固定资产变动单》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变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数据清单,经核实后,由原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现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在《菏泽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菏泽学院低值耐用品交接单》上签字,签字完整的交接单,由岗位变动人员、单位、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各存1份。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对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 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时,资产交接按下列办法办理,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对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
1、单位之间发生合并,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数据清单,以及根据台账清点低值耐用品,经核实后,由原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现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在《菏泽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菏泽学院低值耐用品交接单》上签字。签字完整的交接单,原资产管理员、接收单位、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各存1份。
2、单位分立机构调整时,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数据清单,以及根据台账清点低值耐用品,根据新机构进行资产分割,经核实后,由原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现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在《菏泽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菏泽学院低值耐用品交接单》签字。签字完整的交接单,原资产管理员、接收单位、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各存1份。
第五条 资产管理员变动,新任资产管理员要与原资产管理员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单位自行安排。交接完成后,单位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员变更手续。
第六条 资产交接、核实过程中出现的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等,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单独审批。资产交接过程中不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七条 调离学校人员(含退休人员)在离校前须将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所在单位,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因病休养2年以上人员、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信息变动。
第九条 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时,在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前,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资产实施全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
第十条 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将原单位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带到新岗位,如确需携带的,需征得原单位同意,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关资产变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菏泽学院低值耐用品交接单
附件2:菏泽学院固定资产交接单
资产管理处
2017年7月15日